2輛叉車打包轉讓(內蒙古霍煤聯(lián)創(chuàng)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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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遼市國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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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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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2輛叉車打包轉讓(內蒙古霍煤聯(lián)創(chuàng)商務有限責任公司) | 項目編號 | 09CL20212011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1/12/28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2/1/4 | 掛牌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信息發(fā)布終結。 |
標的 概況 | 基本屬性 | 車牌號 | 均未辦理 | 登記日期 | 詳見附件 | 出廠日期 | 詳見附件 | 規(guī)格型號 | 詳見附件 | 發(fā)動機號碼 | 詳見附件 | 車架號 | 無 | 排量 | 均為2.67L | 燃油種類 | 均為柴油 | 變速箱 | 均為自動 | 里程表公里數 | 均不顯示 | 車輛類型 | 不詳 | 車輛顏色 | 詳見附件 | 車輛現狀 | 商業(yè)險 | 不詳 | 交強險 | 不詳 | 違章情況 | 不詳 | 其他情況 | 無 | 評估情況 | 評估價(元) | 137600 | 評估基準日 | 2021/12/7 | 評估機構 | 通遼鑫博資產評估事務所 | 轉讓底價(元) | 137600 | 轉讓方情況 |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內蒙古霍煤聯(lián)創(chuàng)商務有限責任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91150500MA0Q1W812G 注冊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霍林郭勒市工業(yè)園區(qū)興霍街12號615室 法定代表人:劉寶軍 經濟類型:國有控股企業(yè) | 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現委托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按本申請書的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產權轉讓信息并由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 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 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 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權交易市場以及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轉讓方決策文件 | 霍煤聯(lián)創(chuàng)公司2021年第十三次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 | 行為批準或備案機構 | 內蒙古霍林河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特別 告知 | 2輛均為全新叉車,均未使用,受讓方受讓后自行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如因未辦理手續(xù)所造成的損失與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1、本次處置標的按其現場展示現狀進行轉讓和交接,委托方對標的所作出的說明及相關資料均是對標的所作的參考性說明,不作為委托方對標的品質和質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標的移交的憑據。請各意向受讓方親自勘驗標的,了解標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心”)僅就委托方提供資料負披露義務,公告中顯示的標的數據、圖片僅供意向受讓方參考使用,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在意向受讓方通過e交易平臺參與項目過程中,出現《E交易平臺競價交易規(guī)則》及《電子競價風險告知及接受確認書》中列舉的無法正常競價情形的,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3、報名請于公告期內到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網站自行注冊賬號報名,并通過注冊預留的銀行賬戶匯入保證金?!静豢捎弥Ц秾毣蛭⑿诺确绞絽R入】。 4、最終受讓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xù)時務必須向中心提交《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5、受讓方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訂相關受讓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約定及時付清全部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或未按照轉讓方相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交接,經過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交易、終結該項目,并另行處置標的,轉讓方有權按照公告約定扣除交易保證金。 6.公告之日起接受勘驗預約報名。具體勘驗時間以預約時通知為準(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項目成交后標的物交付以實際勘驗為準,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讓方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具體收費按照中心收費辦法執(zhí)行。 7.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
交易 條件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受讓方資格 條件 |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參與本項目。 | 標的交割 | 受讓方須在全部交易價款支付完畢后,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及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車輛交接通知單》與委托方進行車輛交接及辦理后續(xù)轉移登記手續(xù)。車輛交付后發(fā)生的一切風險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發(fā)生車輛及人身事故、車輛的丟失及損毀)由受讓方承擔。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實際情況為準,請各意向受讓方自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相關車輛所在地相關部門相關規(guī)定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心”)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請慎重決定競買行為,意向受讓方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標的公告內容和知悉標的現狀,并自愿接受標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競價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義務。 一、意向受讓方應將競價保證金交納至中心指定賬戶,繳納保證金的匯款人與意向受讓方名稱必須一致。 二、競價成交后,受讓方已繳納的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成交價款的等額部分。在競價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受讓方應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內明確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按成交價的5%支付),持相關身份證明材料領取《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車輛交接通知書》。 三、本次處置車輛的相關要求: 1、本次標的車輛均按現狀轉讓,轉讓方不保證其完整性、品質及其原用途,不負責技術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均以現場實物現狀為準。 2、車輛受讓后所發(fā)生所有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 3、受讓方須在全部交易價款支付完畢后,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及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車輛交接通知單》與委托方辦理提取車輛及交接手續(xù)。車輛交付后發(fā)生的一切風險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發(fā)生車輛及人身事故、車輛的丟失及損毀)由受讓方承擔。 4、受讓方提車后須自行去當地相關部門辦理車輛相關手續(xù),如因未辦理手續(xù)所造成的損失與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5、受讓方須在提車時自行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 6、受讓方如需將車輛提至異地,須自行了解當地車輛辦理相關規(guī)定,由此導致的相關風險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7、受讓方未按照資產轉讓公告及轉讓方相關規(guī)定進行執(zhí)行,轉讓方有權單方面解除交易,扣除交易價款及保證金,終結該項目,并另行處置該標的,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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